主题词:安徽省 公路运输 站场投资 管理

安徽省公路运输站场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08-23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公路运输站场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路运输站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运输站场在符 合地方城镇规划基础上,纳入国家、省和地方公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汽车客运站、物流园区、农村客运站(点)和其他为公路运输服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管理。

  第四条  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权益。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路运输站场建设。

  第五条 根据规划建设的公路运输站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功能投入引导性资金。引导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遵循“落实规划项目、保障功能完善、鼓励升级改造、体现节约适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和省引导性资金重点投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公路运输枢纽项目、公路运输信息化项目和公益性的农村客运站点项目。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公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同步到位。

  第七条 对新建的项目,引导性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城市中每个市补助500万元;省级公路运输枢纽城市中每个市补助400万元,每个县补助200万元。原则上,每个市、县一般落实到一个项目。

  (二)农村客运站,每站补助资金15万元。

  (三)农村候车站点(含候车亭和招呼站),每个站、点分别补助0.5万元。

  第八条 公路运输站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在项目主站房正式开工(基础出地面)后拨付。

  第九条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对全省公路运输站场行使行业管理职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

  经营性公路运输站场中国家和省投入的引导性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持有,其收益继续用于公路运输站场建设。

  非经营性公路运输站场中国家和省投入的引导性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委托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公路运输站场项目建成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须按原建设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改变公路运输站场使用功能,转让、变卖、转移公路运输站场产权的,国家、省引导性资金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一次性收回。收回的资金仍安排用于公路运输站场建设。

  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站场项目建设和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季度、年)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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