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新能源 汽车 准入 标准

新能源汽车准入新标准有碍产业发展

2009-06-27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工信部对外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并于7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与2007年发改委发布的标准相比,工信部此次制定的标准对新能源汽车的三个技术阶段的产品进行了细化。

  文/中投顾问

  昨天,工信部对外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并于7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与2007年发改委发布的标准相比,工信部此次制定的标准对新能源汽车的三个技术阶段的产品进行了细化。

  中投顾问新能源汽车行业研究员李胜茂指出,目前新能源汽车中动力锂电池汽车发展前景最被看好,但是,工信部此次制定的标准并不利于锂电池汽车在全国范围普及推广,更进一步说,这或许将束缚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

  据悉,此次发布的新标准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技术阶段,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进行了详细划分,并标明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新标准按照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燃料电池车、氢发动机汽车和二甲醚汽车被列入此类。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以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为动力的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以及纯电动汽车,都属于此类。但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生产的纯电动商用车则属于起步期。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铅酸蓄电池生产的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商用车,属于此类。但铅酸蓄电池生产的混合动力商用车则属于发展期产品。

  以超级电容为动力的混合动力车,均属发展期产品;但以其为动力的纯电动汽车,均属于起步期产品。

  新标准还规定,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据此,中投顾问新能源汽车行业研究员李胜茂指出,按照新标准,国内已经上市的比亚迪双模电动车,属于锂电池汽车,虽然可以批量生产,但只能在批准区域、范围内销售使用的产品,这就大大限制了其产品的全面推广。而对于长安杰勋、奇瑞A5、一汽奔腾、通用君悦等大部分品牌HEV轿车目前采用的都是镍氢电池,因此,并不影响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使用。

  李胜茂认为,国家基于安全性角度考虑出台限制区域销售的措施,这本是好事。但是,这份《管理规则》实施时间是到2012年12月份,这段时间内以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为动力的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以及纯电动汽车,都属于发展期产品,这就意味着其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这将大大影响锂电池汽车的发展速度,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车企对锂电池汽车的研发积极性,不利于锂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

  李胜茂还指出,近年来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呼声日益高涨,而锂电池汽车发展前景最被看好,因此,各国政府、车企均把锂电池汽车作为发展的重点方向,在这方面日本更是将其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重心进行重点发展。

  据日本《经济新闻》不久前报道,日本将以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外围团体为中心制订方案,日本丰田、日产、本田、铃木、三菱、马自达、富士重工、大发、雅马哈9家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和三洋电机、日立制作所、松下电池工业、pasona能源、GSYUASA公司等电池生产商,再加上东京电力公司、日本汽车研究所、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等单位将共同参与实施试验,制定统一的锂电池规格和安全标准。同时,充电方式也将标准化。

  对此,中投顾问新能源汽车行业研究员李胜茂认为,中国的传统汽车落后西方发达国家至少十几年,然而,新能源汽车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新能源汽车正成为中国汽车工业追赶世界汽车工业的一次难得的技术“蛙跳”良机。但愿,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不会因为这次所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准入新标准而作茧自缚,失去在全球汽车工业中崭露头角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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