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防晒用品

欧盟出台防晒用品新标签制

2007-09-26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2007年夏季,欧盟化妆品行业开始分阶段实行防晒用品新标签制度,这一制度是欧盟委员会在2006922的建议草案中提出的。该建议草案包括专为成员国准备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规定生产商需就简单而全面的标签制定最低标准。

 

     瞄准欧盟市场的相关商家应该了解,在指导原则尚不具备约束力之时,整个欧盟化妆品行业就已经同意到2008年夏天完全采纳指导原则。欧委会消费者事务方面的发言人就此评论道,如果不遵守这些指导原则,消费者可能选择购买带有新的、清晰标签制度的产品,而不选择没有这种标签的产品。

 

     推荐的指导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不允许防晒产品标注可100%阻挡紫外线辐射(诸如“遮挡日光”或“完全保护”的字眼)声明;根据欧委会的说法,这种声明是虚假的,“因为没有一种防晒用品能完全遮挡紫外线的辐射。”

 

     防晒用品应该标注警示语,指明防晒用品不能提供100%的保护(诸如“即便使用防晒用品,也不要在阳光下停留过长”,“婴幼儿应避免阳光直晒”,以及“过度暴晒严重威胁健康”的提醒)

 

     不允许标注不需重复使用防晒用品(诸如“全天保护”的用语)的声明。

 

     防晒用品应防止紫外线UVBUVA的辐射。UVB辐射包括较短的紫外线辐射,造成皮肤晒红(“太阳灼伤”)UVA辐射包括较长的紫外线辐射,造成皮肤过早衰老并影响人体的免疫系统,UVBUVA的辐射都有致癌的风险。

 

     防晒用品应标注使用说明,确保声明中的产品功效能够达到。另外,产品应适用的量也应给出说明。

 

     防晒用品所规定的防紫外线UVB的最低等级应能达到(2006)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所获得的防晒指数(SPF)6,或其他试管方法所能获得的相同防晒等级。

 

     防晒产品对UVA的防晒应至少达到SPF指数的1/3(该指数是在实施由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产品委员会改进过的持续黑化方法时获得的),或其他试管方法所能获得的相同等级。

 

     说明防晒产品功效的声明应简单、明了、有意义,并有依据的标准。声明应该在标签上给出诸如“低”、“中”、“高”、“很高”的类别,每一个类别应与防晒标准等级相当,给出的防晒等级类别至少要像SPF一样醒目。

 

     新标签制度的运作要到2008年夏季才能完成,因为2007年的标签可能在采纳建议草案之前就已印好。不过,新制度已在2007年夏季分阶段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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