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清洁发展机制

【中国经济导报】政策扶持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增速快

2011-10-09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以进一步推进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发展。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以进一步推进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发展。
  
  近年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有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月平均新增申请数量大约比2010年月平均新增数量增加22%,而最近两个月更是比去年月平均数增长62%。这也是新修订办法及时出台的一大背景。
  
  新项目管理办法发布后,资本市场对于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企业的预期也大大提高。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整体而言新管理办法的颁布为企业进一步开展清洁生产机制项目明确了方向,并且利于清洁发展机制市场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新《办法》设立项目审核理事会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开展的重点领域应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其各自有明确职责。
  
  新办法中,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较之以前也有了变化。其中,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硝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分别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10%和5%;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活动。
  
  新修订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选择性多投资环境优厚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自2005年1月25日首个获得国家批准项目起,经历短期的经验积累后迅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至2009年1月26日,中国CDM项目注册数首次超过印度,实现注册项目数、注册项目预期年减排量以及签发的核证减排量全面超过印度,跃居全球首位,而后一直稳居全球第一,并且领先优势逐步扩大。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已有2847个项目获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这些项目的预期年减排达4.9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1145个项目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成功(占全球已注册项目总数的42.32%),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达2.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已注册项目预期年减排总量的62.0%)。
  
  通过CDM,低碳发展理念和碳市场机制的有效性被广泛接受。CDM在中国实施短短5年时间,这一概念以及CDM作为有效的减排市场机制被广泛接受。为此,国家已明确提出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但另一方面,中国的CDM项目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包括注册通过率低、大量注册成功项目尚无核证减排量获得签发、项目地区分布不均衡、项目类型有限等。因此,现阶段政策层面的引导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扩宽CDM项目类型也日益急迫起来。目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占项目总数的70%以上,其他类型项目发展有限。这主要受制于新项目方法学申请繁琐。中国节能减排空间最大的是工业能效提高类活动,因此政策层面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这一领域CDM项目方法学的开发,使中国更好地借助国际资源推动国内节能减排活动也显得很有必要。
  
  有业内人士提出,推进CDM项目更好发展,还必须要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于CDM项目开发较少的省份,如海南、青海等,应重点进行能力建设,宣传CDM有关概念,引导其向周边省份学习,帮助其项目开发和实施。对于国家批准项目数量较多,但注册成功项目数及核证减排量签发较少的省份,如黑龙江、河南等,应帮助其提高项目实施能力。同时,还应探索CDM项目与国内碳市场发展相结合的途径。
  
  也有行业专家指出,从项目参与企业可以看出,能源行业企业占多数。随着能源供需形势的趋紧,未来市场空间有望急速膨胀。
  
  政策优惠助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扩容
  
  修订后《办法》的出台强化了资本市场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益的预期,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企业的股票价格也纷纷出现浮动。政策层面的扶持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长远发展显得意义重大。
  
  而事实上,国家政策层面一直就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给予支持。2009年3月23日,为促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0号),规定了多个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
  
  一是对清洁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以及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等。
  
  三是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从国际市场布局观察,中国市场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选择性多,项目大,投资环境优厚这些特点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进入中国市场投资。
  
  企业也正在从CDM项目中增加收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展的公告显示,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与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就红山嘴水电厂玛纳斯河一级水电站CDM项目签订《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现货购买协议》,出售该项目注册后至2012年的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据了解,该项目第三笔核证减排量已于2010年10月21日顺利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签发,此次签发的核证减排量为151,796tCO2e,可获得减排款1785120美元。
  
  但在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国际碳市场发展正处于长期看好,但短期内存在不确定性的特殊阶段。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国际谈判,它将决定未来国际碳市场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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