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保险 资金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4-05-08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保监会网站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如果投资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投资非标金融产品风险的重视。从短期来看,险企可能调整信托产品投资策略;从长期来看,信保合作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二者可合作开发创新产品。

  重在风险控制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三方面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保险机构应当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要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

  2012年,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纳入险资投资标的。截至去年底,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达1442.9亿元,占同期保险资金总投资额的1.9%,约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的5%左右。

  此前,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经过调研,总结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中存在三方面问题: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类,两类占比约为64%;保险机构对信托计划投资的决策机制不健全;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现象。

  信保合作仍有空间

  保监会表示,出台《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信托业内人士认为,去年四季度以来,信托计划风险暴露的预期增强,促使监管部门重视相关风险并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通知》中的一些条款针对特定情形,有明确的针对性。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从短期来看,保险机构落实《通知》提出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使其重新审视并调整信托计划投资策略;从长期来看,信保合作依然具有较大发展空间,《通知》提出的新规并不妨碍双方加深合作,只是需要探索如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寻求共赢的合作模式。除了传统的资金项目合作外,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合作开发创新产品,利用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增强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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