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保险

保险公司重点规范“内部交易”

2014-06-03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经营领域跨进传统保险业务外的诸多其他行业,如投资不动产、经营养老社区等,为管理防范风险传递,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

  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都在积极拓展业务范围,经营领域跨进传统保险业务外的诸多其他行业,如投资不动产、经营养老社区等,为管理防范风险传递,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近日,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投资、管控模式、内部交易、外包管理、防火墙建设、信息披露、准入退出、信息报告等不同方面对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做了详尽规定。而在《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出前一天,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通知,被业内认为与《办法》监管的思路实为一体。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监管本来就应该是两套制度。”

  保险行业无疑是需要特殊监管的行业。

  在郝演苏看来,监管层应该是看到了在目前环境下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前存在着一些风险苗头,因此才草拟了《办法》。事实上,国际上对于保险公司及其非保险子公司也都是采用分离监管的方式。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等。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易产生的风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投资风险,控股企业相当于股权投资,投资必然伴随风险;二是经营风险,主要是有了非保险子公司,可以通过它们做一些通道或者关联交易来隐藏资产,放大杠杆,进而使得监管难度上升,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敞口过大。”一位保险公司固定收益部内人士说。

  “特别是涉及到资金运作的时候,股东在资金运作方面起的作用很大,可以较容易地将保险公司或保险子公司的资金套牢,或转移资金到非保险子公司运用于暂时不允许保险资本介入的领域,在金融混业的大趋势下,一些边界还是能够轻易被翻越的,这无疑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现金周转不灵等风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分析师表达了类似的担忧。

  鉴于此,《办法》专门对保险公司及非保险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作了规范。如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中国保监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认购非保险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

  据了解,2012年8月时保监会曾让各公司报送非保险类子公司相关情况,其中包括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分类及其经营情况、投资的主要目的和战略考虑、管控模式和管理层级、资源整合及协同效应、相关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对下一步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等。该次调研为本次下发《办法》奠定了基础。

  在保监会看来,保险公司成立这些保险类子公司有利于险企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供专业化水平,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但风险亦不容忽视。

  高管不能兼职

  《办法》要求在防火墙建设中达到人财物隔离的效果,保险公司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但事实上,近年来在投资上较为激进的保险公司,高管兼任非保险公司高管的情况并不鲜见。

  例如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刘挺军兼任泰康昌盛投资公司总经理、泰康之家CEO,泰康之家主要从事养老社区投资与经营。此外,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刘校君兼任合众人寿旗下合众优年(北京)投资公司董事长;百年人寿合规负责人李治非兼任公司旗下大连市网金数码科技公司监事。

  “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不动产。之前很多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管理运作的负责人都挂的母公司高管的名字,但其本身是有团队专业经营的,这种情况在没有新规出来前并不违规。”一位中型保险公司合规部人士表示,“但保监会的规定也有一定道理,保险行业是非常专业的行业,高管要付出很大的心力,兼职有时不利于主业的平稳发展,同时也不能够保持子公司的独立性。”

  在上述保险公司固定收益部有关人士看来,高管不得兼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主要防范的风险在于利益输送及监管套利行为的产生。

  此外,《办法》对保险子公司的准入与退出也给与了规范。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类成员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关于直接股权投资应满足的条件。

  在退出要求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如有显著危及保险公司安全经营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或责令降低持股比例;保险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保险母公司未达到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限期处置其持有的非保险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相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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