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利润缩窄

2014-06-05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履约保证金需要交纳中标金额的10%,还要将中标金额的0.45%作为招标服务费,0.45%的招标服务费+0.8%的保障基金+7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成本,使险企成本骤增

  某险企人士爆料称,河南省某市项目人数28万人,保费总额708万元,招标保证金需要交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需要交纳中标金额的10%,还要将中标金额的0.45%作为招标服务费,0.45%的招标服务费+0.8%的保障基金+7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成本,使险企成本骤增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表示,今年将继续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大病保险招标过程中险企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也凸显出来了。某保监局刘先生表示,近期有保险公司反映,由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统筹层次较低,致使地方政府收取各种招标费用,挤压险企盈利空间。此外,险企之间的相互竞争也抬高了承保大病保险的成本。

  招标收费标准混乱

  查阅多地招标文件发现,各地招标费用不一,部分地方城乡大病保险服务招标需要交纳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保障基金等多项费用,部分地方则只需要交纳投保保证金。

  某险企人士爆料称,河南省某市项目人数28万人,保费总额708万元,招标保证金需要交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需要交纳中标金额的10%,还要将中标金额的0.45%作为招标服务费,0.45%的招标服务费+0.8%的保障基金+70万保证金的利息成本,使险企成本骤增。

  粗略计算,按照昨日一年期定存利率2.25%计算,标的总额为708万元的大病保险项目,投标成本就达到23万元。

  在河南招标网看到,该市城镇大病保险业务项目进行的公开招标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4]133号,投标保证金项目下标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但并没有列明其他收费项目。上述险企人士表示,招标服务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但在招标投标网上看到,此次招标项目文件不提供网络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单从投标保证金来看,各地也不一样。江西吉安市新招标公告显示,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为1万元;浙江省湖州市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投标需交纳29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承办单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18万元;运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保证金70万元。

  对于投标保证金用途,在一份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看到,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以下情况发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撤回其投标;投标人无故未参加开标会议;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他人,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部分转让给他人;拒绝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收取投标保证金外,对于比较敏感的中标服务费,各地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安徽省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答疑、更改及补充公告》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招标方收取大病保险中标服务费。

  另外,多地政府招标方也收取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比如,湖州市大病保险招标文件中提到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计收(采购预算人民币2900万元/年),安阳市也收取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

  除了上述3项收费之外,各地招标文件也收取工本费,尽管金额相对不多,但收费标准比较混乱,比如有的地方招标文件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有的每份300元,部分地方为500元,也有地方每份1000元。

  招标收费监管空白

  刘先生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但很明显,多地招标并不拿这一条款作为收取招标保证金的准绳;另一方面,管理办法中也未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应该按照什么比例交纳。

  那么,有没有关于保险公司需交纳服务费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但发现部分招标费用依然被列在投标人支付项目下。

  刘先生表示,由于招标服务费由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目前保监会对大病保险招标中出现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收费项目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同地方服务费收取标准相差比较大,即使是保险公司反映到保监局层面,其也很难拿出坚实的制度依据与人社部门协调。

  另一地方的保监局人士则表示,由于有些地方“心思不纯”,所以他所在省份的保监局已经要求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谈判时,对服务费不予承认。如果政府一定要收服务费,就将其列入大病保险的成本费用。如果项目测算出来亏损,则将就禁止保险公司承办。该人士同时建议保监会尽快研究出台大病保险成本费用核算指引,包括成本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大病保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大病保险。在某地的招标公告也看到“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的原则”的字样。

  中国人寿某分支机构健康险总经理此前称,尽管部分地方大病保承办条件苛刻,但依然有保险公司愿意在微利甚至不亏不赚的情况参与大病保险招标。参与大病保险一则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影响力,二则可以一次性获得大批潜在客户,为保险公司进一步深度挖掘提供可能。

  自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以来的一年半中,大病保险已在27个省份、130多个城市得到试点,覆盖城乡居民2.9亿人。

  然而,部分地区筹资标准过低而保障较高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大病保险这一公益性险种的经营,而大病保险招标中出现各种收费问题,也为大病保险的前景平添一丝阴霾。最新数据显示,作为大病保险承保主力的中国人寿,2013年大病保险业务首年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为25.14亿元,利润总额为亏损2.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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