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高耗油 汽车 征收 惩罚性税收

高耗油汽车企业将被征收惩罚性税收

2009-07-30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并听取关于建立与汽车燃料消耗量挂钩财税政策建议,今后油耗高的汽车生产企业将被征收重税。

  文/中投顾问

  近日,工信部组织召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工作组第四次暨基于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财税政策研究会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并听取关于建立与汽车燃料消耗量挂钩财税政策建议,今后油耗高的汽车生产企业将被征收重税。

  会议原则通过了《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草案,并启动了与标准挂钩的财税政策的研究。会议一致认为,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于促进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作出了加快推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配套财税政策的研究、制订切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具体内容是,对达到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纳税人执行标准的纳税税率;对优于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按等级调减纳税税率;对低于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按等级提高纳税税率。另一方面,将建立与车辆燃料经济性挂钩的惩罚性特别目的税:对不达标车辆给予惩罚性的税收,在交纳了相应的罚款后准予生产和进口,以及上牌和注册使用。

  中投顾问新能源汽车行业研究员李胜茂指出,第三阶段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对节能环保的要求更高,量化更科学了,而且实施过程中将结合财政及税收的政策措施,效果也将更好。

  据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强制性燃料经济性标准。该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提出了要求。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中投顾问李胜茂认为,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指标的出台对汽车行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起到鼓励消费小排量车、新能源汽车的目的,未来汽车将朝小型化及新能源汽车发展,届时将对高耗油的SUV、越野车及大型乘用车消费产生抑制作用,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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