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互联网 电视 业务

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需多方协调合作

2010-04-09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尽管互联电视牌照的发放引发了硬件商和内容商的热情,但是在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需要理智地处理。

  文/中投顾问

  据4月9日媒体消息称,TCL将于本周末在河南省内开展互联网电视“抢购惠”活动。作为附加互联网功能的新一代电视机,TCL推出的互联网电视不仅没有在价格上挟持消费者,而且还给出了很多优惠。在硬件商费尽心机地抢占互联网电视市场的同时,优酷、酷6、优朋普乐等内容服务商也在与获得互联网电视牌照的“国家队”进行积极磋商,为入主互联网电视业务做准备。

  

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蔡灵指出,“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石”即是三个互联网电视牌照,这“浪”即是与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相关的各个领域。尽管互联电视牌照的发放引发了硬件商和内容商的热情,但是在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需要理智地处理。

  目前,“互联网电视牌照”这块石头真正砸中的既不是互联网电视生产商也不是内容服务商,却在这两者引起了更大的反应,而真正具有牌照的“国家队”依然不温不火,不同环节的企业所表现出的差异,是因为认识的不统一,还是因为互联网电视业务布局的需要呢?

  通过家庭电视平台获取互联网内容,这对观众而言确实是一个全新体验,但是观众是否愿意为互联网电视服务买单却是个问号。承担互联网电视运营的“国家队”是直接面对用户的,必须要拿出一个可行的、成熟的商业模式,否则将会在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运营过程中遇到更多问题。而硬件商和内容商虽然不是直接面对这一问题,但是同样会受到结果的影响。因此,在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方面,运营商、硬件商及内容商的迫切度是不同的。

  蔡灵表示,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需要多方进行协调的,尤其是手中握有牌照的“国家队”应该以开放的心态与硬件商和内容商进行合作。“国家队”虽然手握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通行证,但是也应该采用合理的合作模式为其它进入者开辟市场空间,通过协调合作达到尽快地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目的。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电视、广播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电视、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广电行业收入年增长率达到10%,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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