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保险业

偿付能力预警 保险业加快增资

2008-07-21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7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简称《规定》)。这份酝酿8个月之久的《规定》,即将于91实施。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透露:“现在偿付能力合规的保险公司占87%,大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而一些中小保险公司(未达标)因为业务发展太快,前期投入较大,保监会要求其尽快增加资本金,防范风险。”

 

  这意味着,13%的偿付能力不合规的险企必须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完成增资扩股。否则,也许将面临限制股东分红、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资产拍卖等九类监管措施。在此背景下,众多险企纷纷注入资金血液解除监管“紧箍咒”。

 

   偿付能力预警

 

  近5年来,我国的保险公司从小于30家发展到超过100家,全行业的资本金也从5年前的360亿元增加到现在的1300多亿元。

 

  目前在这上百家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充足的公司占87%,其中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较为充足,而一些小型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由于业务发展较快,对资本金有较大的需要。

 

  特别是2007年,由于银保业务的快速增长,让保监会意识到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分类监管

 

  此次保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新规,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显然在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变化。

 

  在郭菁看来,监管标准最大的不同是“预防性计划”的提出,“与2003年初保监会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相比,《规定》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树立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监管机制。”

 

  根据《规定》要求,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充足II类,为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对于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将给这类公司套上九大“紧箍咒”,即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等。

 

  而对于充足I类公司,《规定》只表示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但在此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是按资本金的30%、70%两个临界点分为三类进行监管的。

 

  还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还开始要求保险公司预测未来3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

 

  增资高潮

 

  其实,去年12月初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至今短短8个月的时间里,已经有18家保险公司获准增资,一股增资潮已然掀起。

 

  资料显示,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际,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即由原来的2亿元增至5亿元;有3家中小保险公司在去年12月份获得增资批复,2008年之后,每月更是以两三家的数量进行增长,仅4月份就有5家保险公司被批准增资。

 

  就在保监会下发《规定》的当天,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宣布完成了二次增资。其引入资本金近10亿元,增资后公司达到14.075亿元的总资本,创下同期开业寿险公司单次增资之最。

 

  对于保险业出现的增资热潮,郭菁认为,增资有很多原因,补充偿付能力乃其重要原因之一,相对于发行次级债或IPO,增资更能适合解决合资公司及中小型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保监会目前正在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调研,下一步还将出台明确最低偿付能力评估标准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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