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保险机构

我国推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新规

2008-07-24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从81日起,我国将提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门槛,与此同时,对违规的处罚也将更为严厉。这是保监会21日公布《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透露的信息。

 

  相对于2004年颁布的旧规定,新规最大的亮点在于,严重违规的代表机构可能被剥夺“升级”为保险公司的资质。新规规定,代表机构如果受到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同时,旧规中3万元的处罚上限也被取消。新规指出,“违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对经营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对非经营活动负有直接责任,也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规抬高了外资保险代表机构的设立门槛,增加了“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的条款。这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阻止经营不善的外资保险机构借机混入中国市场。

 

  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今年1211日包括保险在内的服务贸易业就将结束5年的过渡期。保监会选择在这个时候制订外资保险进入和开展业务的细则,显然为了避免大门一开泥沙俱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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