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结汇 汇率

消强制结汇 推进汇率改革

2008-08-08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重要变化是取消了若干年来的强制结汇制度,允许国内企业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同时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发行证券。此次对16年前制定的条例进行修订,主要是对中国外汇领域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予以确认,并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推进资本市场开放以及实现汇率市场化的决心。应当说,新修订的条例是为人民币朝着可自由兑换方向做一些基础性的过渡准备,也是对当前中国外汇现实的回应。

 

  中国过去的强制结汇政策主要基于彼时国家外汇短缺而制定,原《条例》要求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这项政策为中国处于起步阶段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外汇支持。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持有外汇最多的国家,这带来较大的外汇储备压力:一方面,形成外汇占款,被动发行过多钞票以及被动回笼钞票,成本极高;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压力较大。同时,也制约了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改革。

 

  近两年来,央行已经调整政策取向,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此次条例修改在制度上做了进一步明确,由原来重点管理外汇流出转变为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等。与此同时,条例还鼓励资本流出,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允许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逐步开启资本市场的有序开放。

 

  尽管新条例放宽了外汇流出,但是加强了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汇的管理。众所周知,目前通过非法渠道流入中国境内的热钱规模庞大,对中国汇率的稳定以及金融市场具有很大的威胁性,中国有必要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增加了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条例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取消强制结汇早已势在必行,因此说,新的条例并没有出现外汇管理体制上的飞跃,主要因为目前过于动荡的全球经济环境以及国内经济矛盾并不利于中国推进资本市场的开放。正因如此,放宽资本流动的政策也不会刺激更多的资本流出,也不大可能缓解外资流入的压力。因为目前新条例只是拓宽了“资本流动通道”,真正牵引资本流动的是汇率。由于人民币仍然处于低估水平,而且美国等西方国家经济衰退迹象明显,外汇逃离动力不足,境内企业显然也不愿意持有过多“老迈”的美元而是血气方刚的本币。对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条例已由“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修订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三年前人民币汇率已经不再钉住单一美元,而是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更富弹性。事实上,只有资本市场更加开放,才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化的汇率水平,新条例正是朝这个方向前进的过渡性安排。

 

 
 
 
相关报告
 
相关新闻
 
【研究报告查询】
请输入您要找的
报告关键词:
0755-82571522
 点击展开报告搜索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