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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成保险公司赔偿“替补”

2008-09-18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16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宣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前挂牌成立,此举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化、专业化运作的先河,意味着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由监管推向了市场化运作。

 

近日,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和央行联合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者破产危险,投保人利益将由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偿。

 

按照《办法》,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依法筹集、管理、运作基金;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保险业的风险处置;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等。据悉,该公司还将承接原由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新华人寿38.8%股份。

 

与以往相比,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被适当拓宽了。最明显的是增加了中央级金融债、央企债等投资内容。

 

《办法》规定,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下,保险保障基金资金运用的渠道在原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基础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这将为保险保障金安全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保险业内专家评论认为,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破产,但保险业的退出机制远谈不上完善。他建议相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保险公司的评级机制。

 

《办法》对保单损失的不同额度的补偿作了区分。具体说来,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此外,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这意味着,不会有破产公司保单出现无人接管的情况。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首次将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了保险保障基金覆盖范围。作为新开发的险种,此前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一直未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由于此类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同属清算财产和应偿债务,因此,《办法》规定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也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这意味着投保人购买投资型非寿险也能获得一定救助。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年金业务是保险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其风险和收益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无需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故《办法》将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另外,《办法》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规定保险公司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分入保险公司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其破产时,分出保险公司不再受到保险保障基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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