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投资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通知发布

2009-07-09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资金,但是可以参与新股申购。

    《通知》共22条,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通知》表示,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通知》第5条表示,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通知》专门提到,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此外,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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