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再生能源 发展 基金

我国拟设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2009-08-24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可再生能源法自 2005 年审议通过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也暴露出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因此,草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可再生能源法自 2005 年审议通过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也暴露出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因此,草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 24 日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目前中国已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从长远看,附加资金规模会不断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建议改为基金方式征收和调配,具体意见是把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征收的电价附加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政府基金性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汪光焘说,近年来,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汪光焘介绍说,可再生能源法于二 00 五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各种配套规定相继出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四年翻番, 2008 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 1250 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

    拟确立全额保障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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