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保险 上市 再融资 偿付能力

保险企业上市及再融资偿付能力要求拟被取消

2009-09-07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第四章设立保险公司的材料申报规定中,保监会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中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需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对于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5% 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而此前版本的草案中,需报批的入股底线为 10%

第四章设立保险公司的材料申报规定中,保监会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中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需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对于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5% 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而此前版本的草案中,需报批的入股底线为 10%。

保监会近日在其网站发布修改过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草案 ) 并就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表示,起草该《草案》目的于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

    保监会曾于 2007 年 8 月和 2008 年 3 月就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草案共分总则,投资入股,股东资格,股权变更,材料申报,附则六个部分。

    第二章投资入股规定中,保监会新加入了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 ” 内容,细化了对入股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

    保监会还针对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联交易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加入了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 内容。

    第三章股东资格认定中,保监会删除了之前要求拟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内企业法人需 “ 成立 3 年以上 ” 规定。但对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15 %以上,或不足 15% 但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保监会提高了准入门槛,提出了三点新要求,分别为: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三)信誉良好,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章股权变更规范中,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之前的草案中变更股东需报批的持股底线为 10%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取得上市险企 5%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需在 5 日内报保监会批准,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投资人转让所持股份。

    此外,针对险企上市及再融资,保监会还删除了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 规定。对此,某大型券商保险业研究员对网易财经表示,保险上市公司出现融资需求,很可能是出于补充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的考虑。之前的送审稿却规定偿付能力未达要求的险企不得 IPO 或再融资,几近于阻绝了险企一条融资途径。保监会此次删除这项规定,无疑是更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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