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保险业

保险业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2009-09-28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说到此次修改为何删除了原《规定》部分内容 , 该负责人说 , 原《规定》制定于 2000 年 , 当时保险规章的数量很少 , 原《规定》作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基础性规章 , 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许可证等内容一并作了规定。近几年 , 保险法制建设伴随保险业的成长和进步得到不断发展 , 发布并现行有效的保险规章已近 50 部。中国保监会已就原《规定》中的上述内容单独发布或者正在制定相关规章进行规范 , 规定》没有必要再行规定。因此 , 此次修改删除了上述内容。

    说到此次修改为何删除了原《规定》部分内容 , 该负责人说 , 原《规定》制定于 2000 年 , 当时保险规章的数量很少 , 原《规定》作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基础性规章 , 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许可证等内容一并作了规定。近几年 , 保险法制建设伴随保险业的成长和进步得到不断发展 , 发布并现行有效的保险规章已近 50 部。中国保监会已就原《规定》中的上述内容单独发布或者正在制定相关规章进行规范 , 规定》没有必要再行规定。因此 , 此次修改删除了上述内容。

    为了加强保险机构准入监管,保监会昨日发布的新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条件和分支机构准入门槛,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规定》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规定。

    规定》还要求,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须经保监会批准,旧版规定股东变更报批比例则是 10%

    保监会表示 , 规定》修订 , 贯彻落实《保险法》重要举措 , 加强监管 , 适应行业发展 ,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规定》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法人机构设立条件上 , 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股东的要求 , 规定设立保险公司 , 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 , 除要求保险公司满足 “ 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 ” 以外 , 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 对申请人、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此外 , 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 内控健全 , 并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 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 ; 要求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 , 负责人应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 , 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 , 规定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

    三是明确了对营销服务部的监管要求。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监管。不要求现有的营销服务部按照新的分支机构准入条件重新申请设立 , 但应当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 不符合规定的 , 应在 2 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保险机构准入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 , 符合市场发展需要 , 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 维护行业稳定发展 ,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规定》坚持上述原则 , 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 , 全面加强了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 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介绍《规定》出台背景和修改过程时 , 该负责人表示 , 这个《规定》制定于 2000 年 , 根据监管需要 , 2002 年、 2004 年曾进行修改。作为全面规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活动、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 规定》为稳定保险行业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 , 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 ,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 需要对《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是 : 一方面 , 新《保险法》将于 10 月 1 日施行 , 原《规定》需要根据新《保险法》进行修改 , 并对新《保险法》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另一方面 , 近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展较快 , 机构管理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 , 对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管控力度 , 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 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因此 , 规定》有必要完善机构监管制度 , 适应新需要。

    规定》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的基本制度 , 中国保监会在修改过程中 , 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 并借鉴了银行业、证券业在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 , 对草案反复予以完善 , 完成了此次修改工作。

    谈到修改的主要内容时 , 该负责人说 : 主要是提高了准入门槛。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 , 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 , 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信誉良好 ,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据此 , 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 , 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此外 , 规定》还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内控制度 , 并根据新《保险法》规定 , 要求监事需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那么《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方面有哪些修改呢?该负责人回答 : 主要是提高分支机构准入门槛 ,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 , 新增了以下规定 : 一是保险公司除需满足 “ 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 ” 以外 , 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二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 , 当地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已经开业。三是申请人最近 2 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四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 , 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 省级分公司最近 2 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 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 6 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五是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 内控健全 , 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规定》如何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 为避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铺设过多、过快可能对偿付能力和合规经营造成的危害 , 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控力度 , 规定》要求 : 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 对设立、撤销、变更分支机构进行充分论证 , 明确分支机构职能、场所等要求 , 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措施 , 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人员和设备 , 负责人应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三是分支机构在整个经营存续期间 , 其营业场所必须规范和稳定。四是保险公司发生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变更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 , 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 , 监管机构有权提示风险并采取各项措施。

    规定》还就规范营销服务部做了细化。目前 , 全国约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4 万多家 , 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管理 , 稳妥解决新《规定》发布后现行营销服务部过渡问题 , 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为此 , 今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进行了深入调研 ,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规定》根据前期调研 , 明确了对营销服务部的下列监管措施 : 一是规定》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统一进行管理 , 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将按照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二是为维护现有行政许可的稳定性 , 不要求现有的营销服务部按照新的分支机构准入条件重新申请设立 , 但应当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日常监管要求 , 例如 , 稳定和规范的营业场所 , 必要的设备 , 负责人必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等。三是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监管要求的 , 应在 2 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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