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P2P

P2P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2014-04-22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飙升,屡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现象,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昨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银监会发布了相关工作情况,P2P行业监管成为焦点之一。据披露,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飙升,屡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现象,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截至目前,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有几十家,最大单笔金额超5亿元。

  □行业监管

  为P2P设定四条红线

  刘张君表示,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主要包括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刘张君说,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持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P2P现状

  非法集资有三种形式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目前,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对于是否年内推出,刘张君表示“会抓紧时间研究”。

  刘张君介绍,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的方式,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种是一些P2P网络

  借贷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赚取利差。

  第三种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包庇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资金,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从业者说法

  大多数平台都踩红线

  对于P2P平台的监管问题,昨日几家P2P平台负责人都认为,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平台是踩红线的。

  点融网CEO郭宇航表示,P2P平台是否涉及非法集资主要通过商业模式来界定,点融网连接了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和有贷款需求的个人与企业,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透明平台及在线信息开放服务,这种模式不会涉及非法集资。但他认为,监管层提出的4条红线,目前市场上50%以上的P2P平台都是踩线的,未来P2P平台可能会迎来更加密集的监管。

  翼龙贷CEO王思聪表示,P2P平台出现非法集资主要是由于从业者希望快速扩大规模,将平台门槛设定得非常低,同时以诱人的条件吸引客户进入,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资。他认为,目前市场上大多数P2P平台都踩了红线,未来将迎来监管风暴,但同时,合规平台将迎来更好的环境,也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权威发布

  新规明确非法集资八大问题

  据昨日刘张君表示,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助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对跨区域案件处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资产追缴和处置等方面尺度的把握。

  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意见》在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时规定,不仅“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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