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蓝筹股

保监会将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

2014-06-30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

  6月27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通知完善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蓝筹股的认可标准。并自2014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通知旨在化解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的利差损风险,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是指寿险公司1999年6月10日之前签发的定价利率高于2.5%的保单。蓝筹股是指在中国主板市场发行,个股市值高于200亿元人民币、现金红利支付率不低于10%或股息率高于3%的股票。

  四家保险公司运用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应符合两项条件,即保险公司对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封闭运作,并单独管理;保险公司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蓝筹股的目的是长期持有,而非短期交易。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明确投资各蓝筹股的目的,并形成书面记录。

  今年1月份,保监会曾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近期将启动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申请试点。

  保监会表示,选择这些保单开展蓝筹股试点,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这类保单所形成资金期限长、现金流稳定,符合资产负债匹配原则;二是这类业务规模有限,易于划分,并可以实施封闭运行;三是目前各公司对历史存量保单均已采取专门管理制度,在风险防范方面已积累了经验,也便于分类监管;四是目前蓝筹股估值较低,是历史存量保单配置的较好时机。

  保监会指出,试行上述政策,有利于探索保险资金长期配置的渠道,试行逆周期监管,也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保监会要求相关保险公司严格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做好资产配置,同时强化风险责任意识,落实相关责任人,及时向保监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报告显示,目前中国人寿集团历史存量部分3000多亿元(1999年2660.26亿元,逐年增加),由于1999年前国寿一支独大,份额80%以上,推算目前整个市场存量高利率保单准备金40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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