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有望流通转让风声

2014-06-10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银行可提前终止该产品,但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对于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言,这一理财产品说明已经再熟悉不过。

  “银行可提前终止该产品,但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对于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言,这一理财产品说明已经再熟悉不过。

  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飙升,从最初的5000亿元存量至今已迅速膨胀至十几万亿元的规模。然而,由于一直没有流通设计,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转让的问题始终是投资者的一大困扰。尤其是在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迅速崛起的今日,与网络理财产品“T+0”的赎回机制相比,封闭性已经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最大短板。

  近日,市场上吹来了银行理财产品有望流通转让的风声。来自银监会创新部课题组最新的一份调查显示,高达67.73%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支持理财产品的质押融资功能,理财产品应该实现可自由“转让”。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该课题组直接建议监管机构设立银行理财产品的流通平台。

  在分析人士看来,银监会官方智囊此时提出上述建议,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可流通的可能性大增,而一旦此举得以实现,目前高达13万亿元规模的理财产品有望成为可以随时转让、变现的“活水”。

  业内专家认为,时至今日,实现银行理财产品的流通与转让,已经不仅仅是吸引投资者的需要,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自身发展甚至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都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二级市场的流通对于一级市场的发行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现流通转让对于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会有很大的好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时表示。

  同时,从商业银行整体经营的角度来看,实现理财产品的流通转让不仅有利于分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资产风险,而且还可以缓解资本压力。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非保本类理财产品虽然在协议上都与投资者约定了盈亏自负,但不少投资者仍然将其视为存款的替代品,一旦出现亏损,往往要求商业银行予以赔付。这种情形下,单一机构的规模过大,风险过于集中,不利于业务的开展。通过流通转让可有效分散银行理财业务的资产风险。同时,按照规定,目前保本类理财产品须计入银行表内核算,占用银行资本,计提相应拨备。这一部分产品的流通转让显然可以缓解或调节商业银行的资本压力。

  除此之外,业内人士认为,理财产品的流通转让也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试验田和先行者。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对广泛,该业务投资的融资项目也已有一定规模。通过理财产品的流通转让,可以间接地为资产证券化打开窗口积累经验。”该人士说。

  纵然流通转让的呼声再起,然而真正成行或需一个长时间的探索,难以一蹴而就。事实上,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在国内早已经出现,可以看之为流通转让的前奏。2012年,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相继开始推出了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以缓解投资者的现金紧急需求。同时,2012年7月,建设银行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曾在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价格围绕产品净值上下波动1%,采取T+6的交易制度,这种银行与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创新合作,也可划为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流转的范围。然而,市场的反响却是“叫好不叫座”。业内专家提出,理财产品的流通转让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潜力多大、前景几何,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发展速度,更取决于顶层政策的整体设计。

  建立理财产品流通转让的统一市场无疑是一个大前提。任何交易都需要一个市场,而统一的市场是交易规模做大的基础。若干分散割裂的市场既不利于信息的传播披露,也加大了交易成本。对此,业内专家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利用深圳前海的金融创新政策优势,在业务发展中就建立起规范的全国统一市场,这对于业务的未来发展有很大优势。

  同时,理财产品的估值及会计核算应尽快统一。银行理财产品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的新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银行对于旗下理财产品的估值与会计核算不尽相同。而如果要建立统一的流通转让市场,统一的产品估值原则及核算准则是必备的前提,否则价格信号机制无法有效建立,流通转让也无从谈起。

  此外,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更加规范。投资者购买挂牌转让的理财产品,需要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评估其未来的价值与风险。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往往为一个资产包组合,对于资产包内的标的范围、投资比例及动态交易调整都没有十分详细的信息披露。而这些信息是评估未来产品价值及风险的必备知识。因此,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披露机制,也是产品流通转让的必做功课之一。

  专家认为,理财产品的流通转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然不能急于求成。短期内,可以从某些简单产品开始尝试。比如,先从保本类产品的流通转让开始试点。保本类理财产品背后有商业银行自身的担保保证,无疑会大大减轻投资者购买的风险顾虑,有利于业务初期的开展。再比如,投资组合类产品的估值与信息披露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予以规范,在业务发展初期可以先从投资单一标的理财产品的流通转让开始推进。投资单一标的的理财产品,其估值与信息披露工作都相对简单,投资者的评估工作量也相对较小,可以作为初期的试点。

  除了流通转让的基础市场亟待建立,在业内专家看来,基于我国分业监管的框架,要实现银行理财产品流通转让,明确监管的归属问题也十分必要。

  “如果按照现行的《证券法》,银行理财产品在流通交易之后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那么流转之后该由谁来监管是一个需要明确的现实问题。”曾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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