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金融机构

涉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加码迹象

2014-07-21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近期银监会草拟《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定向降准支持“三农”之后,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监管也有加码迹象。

  获悉,近期银监会草拟《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信用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省联社管理其他涉农机构的富余资金进行债券投资进行了特别提示,并设定“两条红线”,即“债券投资应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凡是交易账户浮亏超过已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或银行账户减值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

  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还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省联社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不过,这是否在最终文件下发后成为涉农资金投资“铁律”,目前仍存在变数。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介绍,该通知主要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并防范相关业务风险,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即140号文)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起草而来。

  在数位银行资金部门人士看来,银监会酝酿整顿涉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其背后逻辑有二:一是127号文等加强了机构资金业务的监管力度;二是通过严格监管,间接引导部分资金运用能力较弱的涉农机构坚持“信贷支农”。

  “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涉农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整改大限,预计年内就会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的目标。”上述人士透露。

  酝酿投资分级、分类监管

  “银监会意欲对机构资金业务的开办品种和对应的条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在今年的宏观环境下,监管层认为这些涉农金融机构仍应以支农信贷发放为主要业务,而资金业务则应强化风险管理,在符合实际经营能力的前提下稳妥、审慎开展。”一位农商行资金部门负责人说。

  上述目的主要通过加强省联社等省一级涉农金融机构资金服务功能定位实现。这就要求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应机构必须遵循“市场化、差异化”原则,根据资金运营能力差异进行业务分工。

  对于意见稿中所提到的“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上述人士称,按照相应要求,不同金融机构的级别以及业务开办条件至少被分为以下三类:

  具体而言,前述各类机构若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需先按照监管要求取得相应业务的交易资格,并设置相应的岗位、人员、风控制度。

  若进行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资产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在满足AAA级债券投资要求的前提下,还须满足一定监管,并对业务人员从业年限做出要求。

  此外,开办AA级及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业务,除需达到前述两类投资要求外,监管层要求其必须设置独立的资金业务部门并配备专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若开办其他资金业务品种,则需要当地银监局基于监管,对开办机构的资金业务风控能力进行专项评估,对其具体业务开办提出更为审慎的监管要求。

  “在过往经验中,因片面追求投资回报的考核指标而导致激进投资承担失误,甚至违规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投资范围及营运杠杆倍数给予一定限制,确保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就很有必要了。”某农信社风险经理说。

  可行的方法至少包括:按一定资产分类和风险评估标准对投资品种进行筛选,并足额计提资本与拨备;在投融资期限结构进行合理匹配,完善流动性风险及业务结构限额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等。

  在信用风险管控上,则可通过实行交易对手“白名单制”,对法人各类授信分类管理。对于购买理财、信托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信贷资产的情况,监管层在文件中重申,须按照“穿透”原则对产品发行人和最终用款企业实行统一授信。

  而在吸取去年以来银行间债市的整顿经验上,银监会此番意欲加大对资金业务关键岗位及人员的审计监督与问责力度,并要求省联社加大行业审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

  引导“支农信贷”下沉

  “监管层对于资金业务按风险高低进行依次分类,并对相应业务开办资格提出分级、审慎监管的背后,蕴藏了更具有政治意图的打算。即在控制资金业务过快增长、限制投资过程中各类风险生成并积聚的同时,杜绝省联社等大型涉农机构集中资金,甚至囤积上存资金等行为,从而达到资金下沉目的。”华东某农村信用联社人士说。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严查省联社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监管层亦对此提出原则性要求:“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金量,省联社归集使用资金相对于法人机构自营资金的比例应逐步递减。”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省联社等机构清理整改存量资金业务,并针对拟续办的资金业务品种逐项提出风险管理措施,报银监局审查评估后方可续做。而对于个别业务期限较长,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业务品种,机构要在存续期内定期报告,业务到期后结清退出。”上述农商行资金部门负责人说。

  对于具备交易资格与自营能力的金融机构,省联社的主要工作是指导其自主运用富余资金,指导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而对于监管水平较低、尚未取得交易资格或缺少自营能力的金融机构,省联社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运用服务。

  对于后者来说,这些不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以及缺少投资渠道的涉农金融机构,如若必须通过委托省联社管理支农信贷以外的资金,双方应“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而省联社则可以“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协助这类机构与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或由省联社进行代理对“三方协议”运作,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集资金后统一运用的业务比例。

  在资金运用规范上,除同业存放外,一方面,省联社被要求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被严格禁止。其中,国债、央票、金融债,和AAA级企业债、短融中票及同业存单等,被纳入安全投资品种之列。

  “监管要求省联社资金业务收益要按‘资金所有者享有’进行分配,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上存资金利息及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省联社不得违规截留资金业务收益。这对于省联社的服务性功能定位以及对下级涉农金融机构的保护意味就更明显了。”上述信用联社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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