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富余资金明显增多
继4月份发文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之后,近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意在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商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的资金业务和债券投资行为进行规范。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各地银监局2015年1月底之前,将省联社及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内控建设及清理整改情况上报。
“由于面临着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导致的贷款需求减弱,农村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明显增多,而这部分资金的投向、运用和出路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此时监管层出台一系列文件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的提示和防范,还是很有必要的。”一位地方银监局负责人分析称。
全面收紧投资业务
作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势在必行。不过据了解,今年以来,在加大对农村金融工作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时,银监会也频频下发文件,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整顿。“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相关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规避监管等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
银监会提出,针对农信社这类高风险机构,监管机构应根据机构的相关指标做,并对这些高风险机构重组改造。
此前,银监会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11号文”)的文件中,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
除了控制非标资产投资以外,根据最新公布的《通知》要求,监管机构按照银行的监管对投资债券的进行限制。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分为六级,一级最高、六级最低,每一级分ABC 三档)在三级(含)以上的可以开展投资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的业务。监管在三A 级(含)以上的银行可以开办AA 级(含)以下的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管理财计划等业务。
据了解,过去几年,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债券的规模持续上升,而且风险偏好有所上升。特别是自今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增加了对短融、中票和城投债的投资。
中金公司指出,监管机构主要根据各项运营和财务指标来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且越高的机构比例越少。按照前述《通知》,在三级以下的机构,只能投资AAA信用债和利率债,也不能开展非保本理财业务。此前监管机构并无如此严格的规定,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的上会受到限制。
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管理能力
除了对债券投资的加以限制之外,《通知》还引入了杠杆率的指标,要求监管二级以上的机构,杠杆控制在1.8倍以内;其他机构杠杆控制在1.4倍以内,省联社控制在1.3倍以内。
中西部地区某省份的一家农商行高管称:“《通知》运用杠杆率等控制比率,对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和债券投资进行限制,可能导致一些资金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出现盈利下滑的现象。今后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我们要考虑是否符合监管的指标和比例。”
此外,《通知》中还要求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省联社应对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为主要服务方式,由法人机构依据省联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与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集资金后统一运用的业务。
《通知》提出,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省联社资金运用可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及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
前述地方银监局负责人认为,目前监管机构也逐渐朝着市场化管理的方向转型,在此过程中,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能力至关重要,因此,监管层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而具体业务的判断仍然需要机构自身去把握。
中金公司认为,整体而言,《通知》目的在于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令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回归到流动性管理和适度提高投资收益的本质,避免农村金融机构过度追求收益和忽视投资风险。该《通知》如果执行,可能对减弱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尤其是对低债券的投资需求,对低的城投债、短融、中票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的需求不利。
财事点评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重大资产购买、置换、出售等行为取消审批;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三、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四、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五、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六、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七、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
评论:此次证监会简化审批流程,资本市场对此寄望颇高,认为将在政策松绑后迎来并购重组的新高潮。但事实上,这只是开始的一小步,监管部门仍需进一步贯彻市场化理念,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才能真正做到市场化监管。
银监会35号文完善银行理财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
评论:35号文中对银行理财业务有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二是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前者并非新规,但目的在于打破理财产品基础资产违约时银行用自身信贷资金将理财基础资产置换导致的刚性兑付。后者是防止利益输送,由于各理财账户之间交易的信息披露不透明,可能导致收益率达标理财产品的利益用于弥补收益率未达标理财产品的亏损,损害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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