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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将面临考验

2014-08-18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在4月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后,银监会近日又下发2014修订版《信托公司监管与分类监管指引》并向各公司征求意见。不少人担忧,信托公司将面临考验。

  “没有最严,只有更严”,针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似乎正在印证这样一个说法。在4月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后,银监会近日又下发2014修订版《信托公司监管与分类监管指引》并向各公司征求意见。不少人担忧,信托公司将面临考验。

  挂钩业务范围

  重修监管办法并不意外。

  去年年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曾透露,监管机构将修改完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办法,对目前68家信托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对不同的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牌照制度,不同类型的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将会有所区别。

  今年4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又明确强调,抓紧《信托公司监管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工作,适当调整指标,综合考察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控水平、团队建设、资产管理能力和软硬件支撑等要素,按“减分制”开展。将结果与业务范围相挂钩,逐步推进实施“有限牌照”管理。

  “有限牌照管理将会加速信托业务分化,部分信托公司甚至会出现资产重组,或是面临被收购。”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坦言。在他看来,监管层之所以强力推动分级监管,主要是基于对信托业风险的担忧,急需信托公司加强对信托项目的监管力度,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风险评估、后期项目的跟踪管理、信息的及时披露等。

  据帅国让介绍,2014修订版《监管指引》的要素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他认为,监管层明显加大了信托公司对风险管理的监管力度。注意到,早在2010年,银监会就曾对2008版《监管指引》进行过修订。当时规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信托公司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从2014修订版《监管指引》来看,银监会将以审慎监管为基本原则,开展单项要素和综合。其中,单项要素的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划分为1-6级。而综合则以合规管理要素为前提,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素的结果。综合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结果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除了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它也会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更为关键的是,结果还将成为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比如,对于综合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对于综合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则会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进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还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于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瓶颈与方向

  在此次修订版《监管指引》下发之前,新一轮信托监管改革大幕就已拉开。除了明确提出要建立分类经营机制,《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还提出,厘清监管责任边界、紧盯重点风险领域、严格监管问责、强化持续监管、建立风险处置和准入事项挂钩制度、完善资本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信托产品登记机制等具体要求。以建立信托产品登记机制为例,《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建立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制定信托产品登记管理规则,扩展信托产品登记的监管功能和市场功能,研究设立专门登记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营与管理工作。

  由于《指导意见》在要求信托公司股东“兜底”流动性的同时,还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资金池业务的限制对信托公司获取优质资产的能力、项目端的议价谈判能力、刚性兑付的兜底能力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帅国让也认为,当前信托业的发展确实遇到了一些瓶颈,一方面信托业外部环境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利率市场化及泛资管激烈竞争;另一方面,今年是信托兑付高峰期,加上年初以来暴露出的信托兑付危机,信托业未来的发展可谓任重道远。

  “信托业应从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切换到投资方的投资需求上来,更多地立足于委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开发、设计相适应的信托产品。”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王丽娟称,信托业开始显现的增速放缓的趋势,根本原因是支撑信托业过去快速发展的主流业务模式,即发挥私募投行业务功能的融资信托业务模式基础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信托业迫切需要加快转型创新。

  不过面对当前的局面,帅国让则表示,信托公司应突出其自身管理资产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做国内“实业投行”;服务高净值客户,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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