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网络零售

网络零售法律体系建设进行时

2011-11-22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2011年10月10日,无论是对于150多万个淘宝卖家而言,还是对于淘宝商城而言,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淘宝商城于此日发布的提高技术服务费和商铺违约保证金的新规,遭遇了中小商家的强烈抵触,并触发了引人注目的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

  从淘宝商城事件看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2011年10月10日,无论是对于150多万个淘宝卖家而言,还是对于淘宝商城而言,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淘宝商城于此日发布的提高技术服务费和商铺违约保证金的新规,遭遇了中小商家的强烈抵触,并触发了引人注目的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


  
  淘宝事件矛盾激化
  
  重压之下调整新规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并发布《2012年招商标准》,决定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和6万元两档,商铺的违约保证金数额从1万元涨至5万元到15万元不等。此举随即引发了部分淘宝商城中小商家的强烈反应:10月11日,5万多名网友针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使多家店铺的商品因此被迫下架。淘宝商城回应称“淘宝商城和广大商家不会因为威胁、恐吓而放弃原则”,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10月15日,商务部介入调停,要求淘宝商城妥善处理此事件,并敦促双方进行和谈。10月17日,面临巨大压力的淘宝商城对新规进行了让步调整:对于已在淘宝商城的商家延迟至明年9月30日执行新规,新商家明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所有商家保证金在2012年减半支付并投入10亿元作为消费者保障基金。
  
  “十月围城”上演第二季
  
  和谈呼声渐息众怒
  
  但是对于淘宝商城的“妥协”,中小卖家们似乎并不“买账”。10月21日晚间,“十月围城”上演第二季,冲突再次升级,约5000家之前参与围攻淘宝商城的中小卖家对支付宝发起“攻击”,呼吁中小商家和用户对支付宝进行提现,以此导致支付宝的资金断裂;并制造“支付宝将用户资金挪用,资金链断裂”等舆论以不断向淘宝商城施压。随后支付宝发布声明称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淘宝商城经历了声明、抗议、道歉、承诺的刻骨铭心的10月,随着其和谈呼声“我们需要和平和沟通,不需要互相伤害和猜忌”真诚口号的喊出,绝大多数中小商家渐趋理性,宣布退出“暴乱”的队伍,淘宝商城事件渐趋平息。
  
  专家认为,法律不应容忍越权行为
  
  淘宝商城的建立即是以整合数千家品牌商、生产商,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占领高端市场为目标。但由于种种原因,淘宝商城的品质和服务在消费者中不仅没有树立起较高口碑,反而因京东、凡客诚品、易迅、好乐买等B2C网站的兴起而面临巨大挑战。淘宝商城为了从低价低质的商品竞争中走出来,完成从低端到高端的跨越,出台旨在帮助淘宝商城打造高端品质的新规也成为必然。但由于淘宝商城展开的战略转型缺少了和中小商家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也没有给予中小商家足够的缓冲时间,中小商家无法立即适应,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商家于是通过“网络暴力”来直接对抗淘宝商城出台的新规。
  
  面对这场声势浩大的冲突事件,专家学者们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①中小商家“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等恶意操作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受侵害卖家予以补偿;②淘宝商城贸然提高年费及保证金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垄断,有关部门应对其展开调查;③中小商家恶意不付款和鼓动其他商家、网络用户对支付宝账户进行提现的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法律不应容忍这种越过权利边界的行为。
  
  淘宝事件之法律透析
  
  专家学者从各个角度的解读似乎都有一些道理,但究竟应怎样看待淘宝商城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呢?
  
  中小卖家“网暴”行为欠考虑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参与淘宝“十月围城”事件的中小商家来说,他们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但中小商家实施的看上去符合淘宝商城交易规则的“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的行为,所以中小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垄断法》制裁之剑恐难挥下
  
  对垄断的判定关键在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上)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淘宝商城在B2C领域的市场份额达到48.5%,位居第一;排在第二位的京东商城仅占据15%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似乎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但仅以市场份额并不能认定淘宝商城在相关市场已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还需根据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中小商家对淘宝商城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此外,互联网市场存在网络效应、动态竞争、寡头垄断等特点,企业通过正常的市场经营也可能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对市场主体是否构成垄断需根据经济分析的方法,从是否提高了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来进行综合判断。鉴于现阶段我国的产业政策仍是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而且互联网背景下反垄断调查和诉讼存在操作层面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制裁之剑短期之内恐难向淘宝商城挥下。
  
  刑事类法律的适用需谨慎
  
  中小商家为表达自己对淘宝商城新规的不满,对淘宝商城的一些大商户进行了攻击。若认定该行为构成了破坏公共秩序罪或损害商业信誉罪,触犯了刑法,考虑未免欠周延。和淘宝商城相比,中小商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淘宝商城新规的突然出台又没有给予中小商家足够的商谈空间,中小商家只能以一些能直接对淘宝造成伤害的行为来施压,以延缓或避免新规的突然实施给自己带来的巨大冲击。虽然中小商家的行为具有可责难性,但其发生和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中小商家的主观恶性并未达到刑事类法律要求的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此对于中小商家的行为适用刑事类法律应谨慎。
  
  随着网络技术及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传统法律制度在规制不断出现的互联网新问题时略显无力,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制及管理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尤为突出。淘宝商城事件似乎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打造产业美好的未来。
  
  首先,在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与规则稍显滞后与欠缺的背景下,需要,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市场规则;其次,亟须加强此领域行业协会和集体组织的协调作用,建立起市场主体间顺畅的沟通渠道,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规则制定机制、沟通协商机制等一系列行业规则,提倡诚信经营,改善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最后,该事件也凸显了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面临较大挑战,我们呼吁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能够出台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南,建立一套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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