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危险货物品名表 修订

【南方农村报】《危险货物品名表》有望年底修订

2010-06-24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不少业内专家呼吁,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农药管理条例》应当取消《危化证》的特许限制。不能将农药笼统视为“危险品”,实施“一刀切”式管理,相当一部分农药包括一些高剧毒农药,应该分作物区别对待,如水胺硫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但可以用于水稻、棉花害虫防治。

     4月上旬,被工商部门随机“例行检查”后,与农资打交道20多年的广州经销商王咏竹(化名)很快接到一张5万元的巨额罚单:“经查你公司未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下称《危化证》),擅自销售《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货物中属于第六类毒害品……毒死蜱、乙草胺、敌敌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与王咏竹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广州多位农药经销商。

  

      此次判罚在业界引发一阵恐慌——由于申领《危化证》门槛非常高,广州千余名个体农药经销商甚至包括广州市农资公司,均未获得该证。工商部门的执法在法律程序上毫无问题,但在业内却引发巨大争议。

  绝大多数经销商无危化证

  因《危化证》受罚并非孤例。去年8月,清远工商局同样就《危化证》问题对辖区5家大型农资经销企业各处以5万元罚款。而事实上,遍寻整个广东农药经销界,拥有《危化证》的也只有广东省农资公司等极少数几家大型农资企业。

  6月21日,广州市工商局经检大队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并非所有农药经营者都需要办理《危化证》,只有经营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才需要办理该证。

  “如果工商部门去查,一查一个准。”对于工商部门的说法,王咏竹并不以为然,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大部分常规农药赫然在列,这也意味着当前众多农药经营者实际上都处于违规经营状态。

  事实上,业内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将农药归属“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中规定的农药毒性分级标准,目前农药产品中,剧毒产品占0.07%,高毒产品占3.6%,中毒产品占23.1%,低毒产品占67.2%,微毒产品占6.1%。95%以上为中低毒产品,其中王咏竹所经营的毒死蜱、乙草胺、敌敌畏等产品便属此列。众多行业专家认为,随着制造技术的进步,还将农药笼统列为“危险货物”早已不合时宜。

  2009年3月27日,交通部等4部门发出联合通知,对运输过程中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毒性危险较低的部分农药(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限量和包装标准实行危险货物管理豁免,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业内认为,此举是对农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的松绑。

  但根据现行《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农药经营上仍需办理《危化证》,实施“特许经营”。

  对此,浙江龙湾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熊新平认为,对于大多数中低毒农药,农药运输已经松绑,农药经营和储存上也应当相应放开,“两者的要求都差不多。”

  不少业内专家呼吁,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农药管理条例》应当取消《危化证》的特许限制。不能将农药笼统视为“危险品”,实施“一刀切”式管理,相当一部分农药包括一些高剧毒农药,应该分作物区别对待,如水胺硫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但可以用于水稻、棉花害虫防治。

  事实上,早在2002年,农业部199号公告就曾公布一批国家禁止以及限制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的农药品种。业内认为,农业主管部门可进一步根据实际将其制作成《限制使用农药目录》。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上述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安监与工商部门意见打架

  王咏竹透露,他前几年也曾尝试过申领《危化证》,虽然办证的费用不高,但是要达到其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要求则相当困难,“要达到消防验收标准,有一定的场地规模,还要请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这些成本就需要几十万元,还不包括人员培训等支出。”相对于苦心经营农药的微利,如此高昂的投入让他望而却步。

  2007年,广州市农业局曾牵头市工商、市安监、市法制办等部门,就化肥农药工商登记和年审问题进行协调,并最终经市法制办形成一份书面《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在该《协调意见书》中,市工商局认为,农药多数为危险品,在监管中能否通过让经营户申领《危化证》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对此,广州市安监局在意见书中明确表态:申领《危化证》需要非常严格的条件,并且申领许可证需要一定的经济支出。就本协调事项所涉及的广大农药经营户来说,都申领《危化证》不现实,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但该《协调意见书》最终只是取消了对个体农药经营户的前置审批,工商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还是必须标注“危险化学品除外”。这也意味着工商部门在《协调意见书》中所陈述的“农药多数为危险品”,让众多经营者时刻面临受罚的境地。

  “《危化证》也不一定都很难申领,要看经营者具体情况。”广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李处长指出,对农药而言,最关键的莫过于仓库的消防验收达标,需要经营者出具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如果经营者提供不了,但能够出具仓库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出台以前就用于储存农药的证明材料,也将获得通过。

  “现行《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实滞后于现实,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着手修订,新规有望在年底出台。”但李处长同时强调,现行法规没有废止或者修订,就依然有效,经营者应当积极申领。

  危化证暴露多头执法弊病

  “农药只是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不应该设立那么多许可制度。”熊新平认为,农药经营应该放开,关键是如何提高经营者的素质,而《危化证》作为门槛却脱离实际。

  事实上,当初《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的出台就曾在农药行业引起争议。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研究员陈福良指出,该标准并没有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也未征求农业部门特别是农药行业的意见,而工商部门又不懂农药,因此此次针对农药行业的执法难以服众。

  而在上述《协调意见书》中,对《危化证》的解释上,核发该证的安监部门最具权威性,但安监部门的意见最终并未被采纳。这也被一些经销商认为工商部门打着执法旗号搞创收。

  事实上,相关职权部门对农药行业的执法一直就是业内争议的焦点,“质检查了工商查”,“谁都管,谁都不管”,“遇好事都要管,遇问题又推诿”等多头执法现象屡遭诟病。对此,中投顾问化工行业研究员常轶智分析,《农药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农业部门管理权,但在具体工作中,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发改委、工商、商务、质检、环保、专利等部门虽然也参与农药管理,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权责,从而出现了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政出多门等状况,而在执法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监督。

  “农药行业须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并完善现行的管理方式。”常轶智建议,在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中,要明确农业管理部门的主导地位,并在法律上对相关农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同时,也要对失职、渎职行为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

  “由农业部门主管也不妥,应当各部门联合综合执法。”陈福良认为,可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全力配合。如可由质检部门牵头,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协同执法,尽量做到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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